[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出生滿一個月至 21周歲的子女或其他有撫養(yǎng)關系的嬰幼兒或青少年(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金額]
第三條 小學教育保險金、初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最低年領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婚嫁保險金最低領取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領金額為100元人民幣,最高為10000元人民幣。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承擔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險責任中的任意一項或者數(shù)項:
一、小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6、7、8、9、10、11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小學教育保險金。
二、初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2、13、14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初中教育保險金。
三、高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四、大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
五、婚嫁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婚嫁保險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投保時選擇)
若投保人于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人于保險單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18周歲時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從事保險人規(guī)定的“特種職業(yè)”的投保人,直接參加“特種職業(yè)”中所列的工作或勞動時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承擔以下免交保險費的責任:
當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時,在被保險人開始領取約定的某項保險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可以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當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并不承擔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如下保險責任:共11頁,當前第1頁1234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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