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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宋朝秀才祭祀文廟豬肉易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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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奩產:女性擁有財產繼承權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與財產處分權?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guī)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這部分財產,通常叫作“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xiàn)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zhí)牒,自訐于府庭,以爭嫁資”[(宋)劉清之編纂:《戒子通錄》卷五)]。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yè)、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明)葉盛:《水東日記》卷八];有個叫作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并同夫為主”[《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規(guī)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實并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以后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宋人袁采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不愿意以后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便以妻子的名義添置產業(yè),后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業(yè)是她所有為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采講這一社會現(xiàn)象,是為了忠告家人,千萬不可干借妻名置產的蠢事。不過袁采的話恰好從側面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于她所有的財產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fā)生奩產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xiàn)代的“婚前財產公證”。

  宋朝女性的地位:不僅可以主動離婚,還能自由改嫁">宋代蘇漢臣《妝靚仕女圖》

  宋朝之后,女子就喪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后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并聽前夫之家為主?!泵髀珊颓迓啥祭^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guī)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

  和離:婦女有主動離婚權利如果我們以為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盵(宋)應俊:《琴堂諭俗編》]來看幾則宋代的離婚案例: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并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

  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边@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丑,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xiàn)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記載:“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贊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窶之甚。妻棄去適他人?!边@是妻子嫌棄丈夫落魄、貧窮而主動離婚。

  清人陸鎣《問花樓詞話》記載:“王彥齡,元佑副樞之弟,官太原……后以醉罵婦翁,與婦離婚。”王彥齡是北宋元佑朝樞密副使的弟弟,本人也是一名官員,卻因為有一次喝醉了叫罵岳父,結果妻子跟他離了婚。

  洪邁《夷堅志》記載: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個二奶,嫌棄結發(fā)妻子。妻子“執(zhí)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資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h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別村?!逼拮永煞虻焦敏[離婚,法官準離,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yǎng)權。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八二],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yǎng)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奸,雖未成,而妻愿離者,聽”[(宋)謝深甫監(jiān)修:《慶元條法事類》],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宋朝女性的地位:不僅可以主動離婚,還能自由改嫁">宋墓“開芳宴”壁畫中的宋代夫妻不過古代畢竟是男權社會,離婚需要丈夫寫一道“放妻書”,作為法律上的憑證。唐宋時代的“放妻書”寫得非常溫文爾雅,來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書”: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并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于寢間,死同棺槨于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后代增嫉,緣業(yè)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后,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tài)。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愿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xiāng)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這不是某一個讀書人寫的“放妻書”,而是流行于敦煌一帶民間通用的“放妻書”樣本。夫妻好聚好散,相離不出惡聲,正是文明的表現(xiàn)。

  改嫁:“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并非針對庶民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盵(宋)朱熹編:《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許多人據(jù)此認為程朱理學壓制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導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里存在多重誤解。

  程頤本人并不反對婦女再適,《河南程氏遺書》有段記錄:“或曰:古語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背填U有一個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因此盛贊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余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jié),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并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jié)。這一點清代的徐繼畬看出來了:“宋承五季之后,世風靡靡,夫婦一倫輕褻已甚,故伊川(程頤)立此嚴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愚夫愚婦言也。”[(清)徐繼畬:《書王印川廣文詩注后》]事實上,兩宋時期,從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姓張的貴妃就“出嫁于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于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p>

  張先生通過對南宋人洪邁《夷堅志》所記事例的統(tǒng)計,結果發(fā)現(xiàn):“單單一部《夷堅志》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薄案募迺r間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屬于北宋的僅四例而已,屬于南宋的多達三十七例?!盵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宋代的社會風氣并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也絕無歧視之意,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guī)矩》規(guī)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盵(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錄]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yōu)于男子再娶。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jié)”,并無什么“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的觀念。宋人丘濬《孫氏記》寫到一位年輕女性孫氏,初嫁一輕狂少年,再嫁老秀才張復,三嫁官員周默。三嫁的經歷并沒有影響她受封為命婦。丘濬評價說:“婦人女子有節(jié)義,皆可記也。如孫氏,近世亦稀有也。為婦則壁立不可亂,俾夫能改過立世,終為命婦也,宜也?!?/p>

  即使是皇室,對改嫁的女性也并無歧視。四川婦人劉娥,原是銀匠龔美之妻,“美攜以入京,既而家貧,欲更嫁之”。那劉娥改嫁給誰了?襄王趙元侃。后元侃當上皇帝,是為宋真宗,劉氏則冊封為皇后。[(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六]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原嫁與李家,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曹氏復歸,后曹氏選納為后,慈圣光獻是也”[(宋)王鞏:《甲申雜記》] 。

  宋朝的法律也沒有任何壓制女性改嫁權利的條文,只是禁止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南宋末,有一個叫阿區(qū)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后,先后改嫁李從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阿區(qū)“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jié)固已甚矣”,但也承認“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區(qū)之自擇”,這是阿區(qū)的合法權利。最后胡頻維護了阿區(qū)改嫁的自由,并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yè),專好論訴。”[《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宋朝女性的地位:不僅可以主動離婚,還能自由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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