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與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由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由A公司投資開發(fā)的某賓館工程項目,承包范圍是地下二層和地上24層的土建、采暖、給排水等工程項目,其中,玻璃幕墻專業(yè)工程由A公司直接發(fā)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同時約定,由B公司履行對玻璃幕墻專業(yè)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由A公司按玻璃幕墻專業(yè)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B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
玻璃幕墻工程由江蘇某一玻璃幕墻專業(yè)施工單位(C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在總包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玻璃幕墻工程不僅遲遲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較多的質量問題。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和C公司履行專業(yè)施工合同所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于工期延誤所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2)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質量的返修義務;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
【爭議的焦點】
本案的發(fā)包人以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卻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而要求與玻璃幕墻專業(yè)施工單位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總包單位B公司則以玻璃幕墻專業(yè)工程項目的合同當事人并非是B公司與C公司所簽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產生糾紛。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玻璃幕墻工程并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于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并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并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墻專業(yè)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并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單位作為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筑工程材料采購合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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