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會議建設是縣級人大自身建設的重中之重 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它負責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雖不是實體權力機構,但它肩負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托,基本職能是為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行使職權服務。因此,加強主任會議建設,是縣級人大自身建設的重中之重。 一、主任會議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決定要加強自身建設 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綜觀各地人大的工作實際,主任會議負責處理的重要日常工作,概括起來有:(1)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召開日期和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決定列席人員名單。(2)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內(nèi)的議案;對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3)對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zhì)詢案,決定受質(zhì)詢機關答復質(zhì)詢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4)向常委會提請組織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由常委會會議決定。(5)對常委會審議工作報告所提出的意見,決定是否交付表決,作出決議、決定,或要求有關部門作出說明。(6)對重大的申訴、控告、檢舉作出決定,或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由其提請任命人員的免職案,以及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撤職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7)擬定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聽取有關問題的調(diào)查匯報,組織本級人大代表活動。(8)討論決定人大機關工作的重大事項。從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主任會議的活動實踐來看,主任會議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的工作,起著重要的核心作用。 總之,主任會議作為一種組織,它負責處理重要的事務;主任會議作為一種會議,它負有討論、決定常委會許多重大事項的使命。因此,加強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建設,對搞好人大自身建設,對常委會依法充分行使監(jiān)督權是至關重要的。 二、主任會議的現(xiàn)狀在客觀上迫切要求加強自身建設 就縣級人大來說,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正在逐步實現(xiàn)以“安置型”向“工作型”的轉變,無論是文化水平,還是年齡結構都有很大改觀。他們到人大工作崗位后,能較快適應工作角色的變化,使人大的職能得以發(fā)揮。但是,也應該看到,主任會議建設發(fā)展不平衡,有的還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存在著三個“不適應”。 一是民主、法律意識與人大開展工作的方式和形式不相適應。主任會議在性質(zhì)上是常委會的日常工作處理機構,但工作方式不是實行主任負責制,而是實行集體負責制,決定問題都要在充分討論、聽取各方意見后,以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決定。但是,不少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工作不夠規(guī)范,缺乏健全的議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實際工作中隨意性較大。例如,主任會議往往倉促召開,8點通知8點半開會,使其他主任對要討論的議題沒有思想準備;會議還沒有展開討論,就“集中”拍板決定;有的只是把議題拿到主任會議上走一下過場,然后就提交常委會會議去表決。既影響了主任會議的形象,也影響了常委會會議質(zhì)量。 二是監(jiān)督意識與法律賦予人大的職責、任務和作用不相適應。監(jiān)督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但有些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不是依法辦事,理直氣壯地加強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jiān)督,而是以關系和人情來決定是否監(jiān)督。 三是廉潔自律與人大的性質(zhì)不相適應。作為人大代表、主任會議成員應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然而有些人貪圖享受,以權謀私搞特殊化,在社會上影響很不好。 三、加強主任會議建設的途徑和方法 第一,抓學習,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于人大的性質(zhì)、地位和作用與黨委、政府的不同,因而人大的工作形式和方法與黨委、政府的不同,剛到人大工作的主任、副主任要把學習人大理論、法律知識、人大業(yè)務放在重要位置,調(diào)整知識結構,轉變工作方式和方法,盡快適應工作角色的變化。 要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特別是關于民主、法制方面的論述,深刻理解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是建國以來的歷史經(jīng)驗的總結,是我國歷史發(fā)展的必然選擇,是社會進步與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增強敬業(yè)精神,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貢獻。同時要認真學習、掌握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等與人大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并善于用法律知識來分析問題、指導工作、規(guī)范言行,努力提高人大業(yè)務水平。 第二,加強制度建設,促使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鄧小平同志曾指出,我們過去發(fā)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為加強主任會議建設,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主任會議議事規(guī)則,對會議議題的確定和有關材料的準備,會議的召開和主持,會議的出席和列席,會議的討論和決定,會議文件的簽發(fā)和辦理等主要環(huán)節(jié)和程序,盡可能作出明確、便于操作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還要制定主任會議的學習制度、廉政建設制度等。有了具體制度,就可以約束和規(guī)范行為,克服工作上的隨意性。 通過制度建設,強化主任會議“六種意識”:一是強化做好人大工作的責任意識,二是強化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三是強化考慮問題的全局意識,四是強化人大職能的監(jiān)督意識,五是強化集體決策的民主意識,六是強化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從而塑造主任會議的民主形象、法治形象、求實形象,使常委會在經(jīng)濟發(fā)展、民主法制建設中發(fā)揮應有作用。
歡迎訪一網(wǎng)寶!您身邊的知識小幫手,專注做最新的學習參考資料!